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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初开(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开(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瑞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630号原告:初开(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50600D。法定代表人:杨红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欣欣,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瑞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4076225G。法定代表人:王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函,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初开(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初开(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开(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开(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初开(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博审 判 员  潘寒冰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宗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