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6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韩冬与游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游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6320号原告韩冬,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吉康,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游浩,男,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冬与被告游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冬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游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冬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含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麦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