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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6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韩冬与游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游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6320号原告韩冬,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吉康,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游浩,男,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冬与被告游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冬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游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冬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含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麦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