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6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3民初6540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现住庄河市。被告:吴某某,女,汉族,现住庄河市。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配。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原告系再婚,原、被告双方彼此了解很少便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较差,无共同语言,始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吴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6月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郑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吴某某离婚。吴某某不同意离婚。郑某某提供录音资料以及照片作为证据,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吴某某认可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但认为系夫妻之间吵架,自己一时气愤所说之话,不能单独以此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吴某某对原告所提交的照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郑某某虽提供录音及照片作为证据,但夫妻之间发生争吵,一方一时激动说出伤害夫妻感情的话,此种情形可以理解,不能单独以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郑某某系再婚,第二次婚姻来之不易,应加倍珍惜。现虽然双方相处不睦,但只要原、被告共同努力,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恢复的。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相处不睦,原告虽向法庭提出离婚请求,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毅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