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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上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廖瑞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廖瑞林,李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恢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凤凰西大道105号,组织机构代码01477243-1。法定代表人:郑建伟,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廖瑞林,男,42岁,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李小花,女,40岁,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赣1121执字324号执行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廖瑞林购买的赣E.R88**号长安牌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廖瑞林、李小花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廖瑞林购买的赣E.R88**号长安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维华审判员  徐志兴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诸雁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