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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鹏与周朝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鹏,周朝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特36号申请人:周鹏,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申请人:周朝春,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人周鹏与被告申请人周朝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周鹏于2017年10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鹏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判员  明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娟附相关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