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鹏与周朝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鹏,周朝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特36号申请人:周鹏,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申请人:周朝春,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人周鹏与被告申请人周朝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周鹏于2017年10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鹏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判员 明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娟附相关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