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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0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盘进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进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30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盘进壮,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住平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辩护人杨远英,广西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盘进壮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雪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盘进壮及其辩护人杨远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盘进壮提供其父亲盘某的身份信息给奉某全、麦某、潘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以伪造其父亲盘某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的假住院报销材料。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盘进壮在奉某全、麦某的陪同下,携该住院报销材料到平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新农合医疗补偿基金的报销手续,意图骗领新农合医疗补偿款55768.56元,后因其提供的住院报销材料被平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发现属伪造的,才使其诈骗行为未得逞。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盘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盘进壮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奉某全、麦某、潘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盘进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领新农合医疗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进壮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盘进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盘进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杨远英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只是签了个名,其他都是奉某全、麦某组织实施,属于从犯。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盘进壮在其岳父奉某全(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将其父亲盘某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奉某全、麦某、潘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伪造了其父亲盘某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的材料。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盘进壮在奉某全、麦某的陪同下,携该虚假住院材料到平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新农合医疗补偿基金的报销手续,意图骗领新农合医疗补偿款55768.56元。后因平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发现盘进壮提供的住院报销材料属于伪造,未将补偿款打入盘进壮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才使其诈骗行为未得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盘进壮出生于1984年12月15日,作案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平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移送材料清单、住院费用补偿审批单、收费票据、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分类明细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函等,证实平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盘某住院补偿材料及有关材料复印件。盘进壮提供其父亲盘某在广东住院的材料向平乐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新农合医疗补偿款,住院费用共计183082.65元,新农合补偿款共计55768.56元。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没有盘某的住院记录,相关住院材料属于虚假材料。3、情况说明,证实平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发现盘进壮所提交的盘某的住院材料为虚假材料,故未将报销补偿款55768.56元打入其提供的账户中。4、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25日盘进壮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二、证人证言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其儿子盘进壮拿着他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新农合的本子讲帮其去争取补助,后盘进壮的岳父和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去那里说帮忙办理补助,并带其去办理了银行卡,但是其从未在广东住院治疗。三、被害人的陈述方礼棱(平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任)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7日,盘进壮拿着盘某的看病资料到平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账,盘进壮提供的报账发票可以获得55768.56元的新农合医疗补助。后其发函至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核实,并没有盘某的住院情况,发票也是伪造的。因为发现是虚假材料故未将补助发放。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盘进壮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0月份,其将父亲盘某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合作医疗本提供给其岳父及一名男子,后伪造了其父亲盘某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的材料。2016年10月27日,其在奉某全、麦某的陪同下,使用假住院材料到平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费用并签字,报账的金额55768.56元。后因提供的假住院材料被平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发现,并未实际获得相关款项,其父亲从未去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五、同案人的供述1、同案人奉某全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份,麦某称可以弄些假住院材料在新农合报账,于是其叫女婿盘进壮提供盘某的身份信息,麦某制作了盘某在广东住院的假材料后,盘进壮带着假住院材料到平乐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费用,单子上写着可以报账五万多元,后其在新农合报账的事情被查,所报的钱没有到账。2、同案人麦某的供述,证实奉某全提供盘某的身份信息,其通过潘某开了盘某在广东医院住院的假材料,其与奉某全协商所报销的钱一块平分,然后盘进壮带着假材料在平乐县新农合办理医疗补偿的报销手续,票据上写着可以报销五万多元。3、同案人潘某的供述,证实麦某提供过一个平乐县的姓盘的男子的身份信息给其,其将信息发给广东那边的人做虚假住院材料,用这些材料到新农合报销。六、勘验、辨认等笔录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盘进壮辨认出2016年10月27日监控视频截图中的男子是其本人,以及其岳父奉某全。盘进壮辨认出与其共同持假住院材料去报账的奉某全、麦某。麦某辨认出2016年10月份拿着假住院材料到平乐新农合办报账的男子是奉某全的女婿盘进壮。七、视听资料调取证据清单、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新农合报账大厅内和门口的监控视频,2016年10月27日,盘进壮在平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报账手续。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间具有关联性,均能相互印证,能客观的证明本案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盘进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领新农合医疗补偿款人民币55768.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盘进壮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盘进壮等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因平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发现其提供的住院材料为虚假材料而未实际获得报账的款项,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盘进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盘进壮是从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盘进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健壮代理审判员  覃 甜人民陪审员  莫晓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