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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黄钦春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钦春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刑终191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钦春,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钦州市钦北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钦春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桂0703刑初22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钦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黄钦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钦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钦春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钦春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703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洪忱审判员  冯 波审判员  潘倩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宝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