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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1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保国与郭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国,郭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1095号原告:李保国,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被告:郭云,男,196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国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保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玉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