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91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乔素娜与常兴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素娜,常兴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乔素娜,女。被执行人:常兴钰,男。申请执行人乔素娜与被执行人常兴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91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财产差价款17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兴钰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梦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