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永嘉县第八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艾某、艾某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永嘉县第八运输公司,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金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永嘉县第八运输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被执行人:艾某,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金溪县。被执行人:艾某(系艾长发之女),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金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金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艾某、艾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艾某在中国银行东莞常平支行账号为667856716***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艾某在中国银行东莞常平支行账号为667856716***账户存款14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