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8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海盼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思多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盼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848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思多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路2号联创大厦302室。法定代表人:卢彩卿,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盼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朱平公路4458号五栋112室。法定代表人:徐杰。本院在执行北京思多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盼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转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李春荣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颢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