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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300号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辰,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艳,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昌龙,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俐,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瑜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