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5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东莞综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博勒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综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博勒泰贸易有限公司,陈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5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综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欣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岩,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博勒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沙路283号广东天健家居装饰广场A1区三层自建房屋自编A1311-12号。法定代表人:王锭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崎,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荣,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升,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上诉人东莞综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博勒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勒泰公司)、陈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8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一、陈东升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博勒泰公司支付货款18302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30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2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综伟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指向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博勒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314元(博勒泰公司已预交),由博勒泰公司承担385元,由综伟公司、陈东升承担3929元。综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依法改判综伟公司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2.由博勒泰公司、陈东升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综伟公司与陈东升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而非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综伟公司拥有虎门镇南栅第四工业区文明路14巷5号厂房建筑物业权益,在厂房内分设多个车间,一直以来,综伟公司均将大部分车间分别出租他人使用,由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2013年7月1日,综伟公司与陈东升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综伟公司将虎门镇南栅第四工业区文明路14巷5号厂房4楼A车间出租给陈东升,由陈东升经营使用,合同第七条约定陈东升租赁综伟公司车间时必须是合法的经营,且自负盈亏,合同第八条第六款也约定了陈东升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务款项、财务纠纷、劳动纠纷均需其自行负责。因此,综伟公司与陈东升并无经营上的利害关系。二、综伟公司与博勒泰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综伟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应承担任何付款责任。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本案中与博勒泰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是陈东升,根据前述阐述可知,综伟公司与陈东升仅为租赁关系,陈东升的对外债务与综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本案中的货款支付义务应由陈东升一人承担,综伟公司不应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博勒泰公司、陈东升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综伟公司的上诉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综伟公司应否承担本案责任。综合陈东升以综伟公司名义对外发生案涉交易、博勒泰公司主张的交易对象为综伟公司、案涉送货单载明的客户名称【“东莞市综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综伟五金制品厂(4A车间)”、“东莞市综伟五金电镀厂四楼4A车间”、“综伟4A”】和“2016年6月东莞综伟五金制品对账单”均指向交易对象为综伟公司、综伟公司确认租赁其4楼A车间给陈东升使用、案涉货物是送至综伟公司所在地、综伟公司为陈东升所雇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且该些雇佣人员签收案涉货物并对账等事实,本案已构成表见代理,相应的行为后果应由综伟公司承担。综伟公司与陈东升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本案的责任承担。原审认定陈东升与综伟公司之间存在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基于陈东升、博勒泰公司对判决结果均未提起上诉,而原审认定陈东升需承担本案责任、综伟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对综伟公司更有利,本院对相应的判决结果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综伟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东莞综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晓艳审 判 员 雷德强代理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艳君施淑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