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范丙利与谷彦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丙利,谷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范丙利,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谷彦君,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范丙利诉谷彦君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范丙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8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929元。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谷彦君暂时找不到,本院将谷彦君在建设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等找到谷彦君后或银行账户存款充足时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