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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民初7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2017)赣0323民初795号之二欧阳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79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何家萍,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申请人:欧阳有华,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何家萍与被申请人欧阳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赣0323民初79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欧阳有华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于85000元的其他财产。因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何爱萍于2017年10月24日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何家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欧阳有华所有的银行存款85000元的冻结或对价值相当于850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案件申请费8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何家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巍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