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4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黄小华与姚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华,姚静,徐友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997号原告:黄小华,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代理人:马红军、杨经纬,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姚静,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第三人:徐友宣,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华与被告姚静、第三人徐友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小华负担。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轶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