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尹关厚与王占才、薛虎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关厚,王占才,薛虎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222民初848号原告:尹关厚,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王占才,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薛虎豹,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原告尹关厚与被告王占才、薛虎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关厚、被告王占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虎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关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41100元及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至8月,二被告租赁原告挖掘机开采矿山,欠原告租赁费41100元,在约定给付期限内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薛虎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王占才辨称,欠条上王占才的名字是本人签的,具体签字的日期记不清了,王占才和薛虎豹是朋友关系,薛虎豹租了尹关厚的挖掘机,打欠条的时候,尹关厚要求必须是两个人签字,所以薛虎豹才找到王占才帮忙签字。欠条是薛虎豹与尹关厚签订好后,一起到王占才家里让王占才签的。王占才认为自己签字应当认定为证明人,而不是欠款人,故而不应当承担责任。2016年6、7月份,尹关厚找王占才要租赁费,说找不到薛虎豹了,王占才联系薛虎豹也联系不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7月6日,被告薛虎豹与原告尹关厚签订《挖掘机出租合同》,主要约定租赁日期为2014年7月6日至2014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7万元,如超出则按实际天数乘以每天2334元计收租金;租金每月结算一次,必须在每月结算日后十日之内支付当月全额租金。2014年8月27日,被告薛虎豹、王占才给原告尹关厚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尹关厚挖机月租费41100元”。欠款人处由被告薛虎豹、王占才签字。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后经双方进行结算,被告薛虎豹、王占才给原告尹关厚出具41100元的欠条一张,原、被告双方之间因此产生债的法律关系。被告王占才抗辩主张自己在欠条上签字,只是作为证明人身份所签,因欠条上没有注明王占才为证明人,被告薛虎豹、王占才均是在欠款人处签字,且王占才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故对王占才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薛虎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本院采纳原告主张的法律后果。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因原告遭受到了利息损失,故本院支持二被告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即2014年8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占才、薛虎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尹关厚租赁费41100元;二、由被告王占才、薛虎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尹关厚租赁费41100元的利息(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5元,由被告王占才、薛虎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任忠利人民陪审员柳智明人民陪审员乔娟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杨振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