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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贾玉梅申请执行李虎、白香荣、高学军、张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梅,李虎,白香荣,高学军,张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1863号 申请执行人:贾玉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李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白香荣,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高学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张永峰,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贾玉梅自愿申请撤销对(2016)内0602民初12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12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