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2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雪娇与被执行人陈晓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雪娇,陈晓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12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郑雪娇,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陈晓煌,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关于郑雪娇与陈晓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512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晓煌应偿还郑雪娇人民币74728.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2.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晓煌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案所欠款项未还及执行费未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平审判员 郑瑞平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焕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