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0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余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关于王某某与余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云0502刑初4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某某赔偿申请人王长江各项损失人民币34167.79元。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某某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并表示通过救助后,放弃本案执行标的34167.79元的执行。现申请人王某某已领取救助款,同意本案实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刑初4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