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潘燕妮、陈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燕妮,陈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181号申请执行人:潘燕妮,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庭,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潘燕妮与被执行人陈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6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燕妮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庭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故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炎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