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6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秋利、陈昌展与江苏红旗物流有限公司、王建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利,陈昌展,江苏红旗物流有限公司,王建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65号之四原告:陈秋利,男,1957年3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陈昌展,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鸣,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红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丰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内。被告:王建霖,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陈秋利、陈昌展诉被告江苏红旗物流有限公司、王建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陈秋利、陈昌展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秋利、陈昌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利、陈昌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2900元及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57900元,由原告陈秋利、陈昌展负担。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