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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6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秋利、陈昌展与江苏红旗物流有限公司、王建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利,陈昌展,江苏红旗物流有限公司,王建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65号之四原告:陈秋利,男,1957年3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陈昌展,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鸣,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红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丰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内。被告:王建霖,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陈秋利、陈昌展诉被告江苏红旗物流有限公司、王建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陈秋利、陈昌展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秋利、陈昌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利、陈昌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2900元及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57900元,由原告陈秋利、陈昌展负担。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