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XX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刑初335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进,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抓获,同年4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进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旭、代理检察员路轶倩、被告人XX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3日3时许,在濉溪县淮海路速锐网吧内,被告人XX进趁被害人李某上网之际,将李某正在充电的魅族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卖给梁某(另案处理)。2.2017年3月3日5时许,在濉溪县虎山路爱琴海网吧内,被告人XX进趁被害人朱某熟睡之际,将朱某的乐视2手机(价值400元)偷走,后将该手机卖给梁某。3.2017年4月5日5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鹰山路网鱼网咖网吧内,被告人XX进趁被害人陈某熟睡之际,将陈某的VIVOX7手机(价值850元)偷走,后将手机卖给梁某。案发后,被害人陈某从公安机关领回退赔款3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XX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公告、工作记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及前科法律信息,视频资料,证人梁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朱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XX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XX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进对被害人的被盗财物损失依法应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XX进对被害人朱某被盗财物损失四百元、对被害人某被盗财物损失四百九十元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兴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玲玲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罪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