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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跃与被告邢莉群、被告田小海、被告田淑芳、被告田怀、被告田森嘉、被告怀化地中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长青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邢莉群,田小海,田淑芳,田怀,田森嘉,怀化地中海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长青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654号原告张跃,男,汉族,1987年4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巧婷(特别授权),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街道办事处顺天桥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和怀化市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推荐。被告邢莉群,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小海,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淑芳,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怀,女,1987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被告田森嘉,男,1989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怀化地中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莉群。被告湖南长青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小海。原告张跃与被告邢莉群、被告田小海、被告田淑芳、被告田怀、被告田森嘉、被告怀化地中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长青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跃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跃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邢莉群、被告田小海、被告田淑芳、被告田怀、被告田森嘉、被告怀化地中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长青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跃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撤回对被告邢莉群、被告田小海、被告田淑芳、被告田怀、被告田森嘉、被告怀化地中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长青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4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8070元,由原告张跃负担。审 判 长  欧 燕审 判 员  舒珏惠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圣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