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炜财、叶春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炜财,叶春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炜财,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叶春旺,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吴炜财与被执行人叶春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724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春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炜财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春旺偿还借款47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叶春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037元,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吴炜财已领取962元案件款,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叶春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工商等登记记录。2017年10月23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吴炜财表示已知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积标审 判 员 史跃文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