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4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石市宏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兴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宏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兴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44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宏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陈家湾公汽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831183X7。法定代表人李桃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兴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经济开发区沿河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71460712Q。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宏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兴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兴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4执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会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