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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7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廖明臣与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臣,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7285号原告:廖明臣,男,贵州省遵义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峰,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大营坡中大国际A1栋1709号。法定代表人:程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明臣与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明臣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明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原告廖明臣承担,退还原告廖明臣3162.5元。审判员  冯正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