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幸鉴良、苏叶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幸鉴良,苏叶津,广东顺德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梁坚豪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幸鉴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桂诗、梁健枫,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叶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顺德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坚豪。原审被告:梁坚豪,男。上诉人幸鉴良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2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幸鉴良上诉称:本案是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原审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由于案涉理财合同的履行地是佛山市顺德区,且本案原审被告广东顺德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是佛山市顺德区。因此,本案应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幸鉴良与原审被告梁坚豪签订的《担保函》中约定:“发生争议后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上述约定符合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因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育周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玮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