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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雷初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初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3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初良,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住址。2017年6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8月4日被取保候审。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初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初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指控: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雷初良驾驶鄂L×××××号校车由天城镇肥塘村一组往金城大道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肥塘村一组刘某1家门前路段时,将刘某3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雷初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雷初良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初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初良事发后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初良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雷初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雷初良驾驶鄂L×××××号校车伙同崇阳县滨河幼儿园老师甘某1送幼儿园小朋友回家,在天城镇肥塘村一组刘某1家门前路上,雷初良停车送小朋友刘佳星至刘某1手中起步行驶时,将刘佳星三岁的弟弟刘某3绊倒并遭受车后轮碾压,刘某3当场死亡,雷初良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雷初良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赔偿刘某2、甘某2(刘某3之父母)经济损失共计61万元;被告人雷初良及崇阳县滨河幼儿园各赔偿刘某2、甘某2经济损失12.5万元,刘某2、甘某2对雷初良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雷初良的供述,证人甘某1、刘某1的证言,崇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崇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滨河幼儿园校车行驶路线凭证,鄂L×××××号校车信息及保险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赔偿凭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初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初良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初良是自首的意见成立。被告人雷初良案发后保护现场,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初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毅审 判 员  余明华人民陪审员  庞青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限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