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丽丽、王凤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丽,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何丽丽,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被执行人王凤,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何丽丽申请王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182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丽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182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荀金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