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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金胜、孔文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金胜,孔文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特24号申请人:韩金胜,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孔文岐,女,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代理人:韩鹏(系被申请人的长孙),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韩金胜申请认定孔文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韩金胜称,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孔文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韩金胜为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长子,被申请人有智力残疾的情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医院诊断为智力障碍,无法自理,需他人照顾,故向法院提出如上请求。韩鹏称,同意认定孔文岐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韩金胜与被申请人孔文岐系母子关系。孔文岐之夫韩学山已经病故。孔文岐患有智力障碍、肢体残疾,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智力四级残疾人。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孔文岐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孔文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认定孔文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院对韩金胜申请认定孔文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予以准许。韩金胜系孔文岐之子,孔文岐之夫已病故,韩金胜作为孔文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孔文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韩金胜为孔文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