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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阳谷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文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文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831号原告:阳谷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大寺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13488709129。法定代表人:张兴胜,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奇,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举,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原告阳谷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阳谷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谷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