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行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毕聪颖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聪颖,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5行初90号原告毕聪颖,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爱华,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西路1号。负责人余诵,支队长。委托代理人罗健,男,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严风,女,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工作人员。原告毕聪颖不服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审理中,原告毕聪颖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聪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聪颖承担。审 判 长 江朝丽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范洪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思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