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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佟明银、魏国生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明银,魏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031号申请人佟明银,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魏国生,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佟明银与被执行人魏国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申请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凡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