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东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范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东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范立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3198号原告:吉林省东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之珠小区118栋。法定代表人:张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范立波,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省东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范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东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东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吉林省东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