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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胡志洪与京环兴宇(唐山)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洪,京环兴宇(唐山)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世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29民初1981号原告:胡志洪,男,197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京环兴宇(唐山)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广宇,总经理。被告:高世兴,男,195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玉田县。原告胡志洪与被告京环兴宇(唐山)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胡志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志洪撤诉。案件受理费4606元,减半收取计2303元,由胡志洪负担。审判长张树国人民陪审员周立辉人民陪审员李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田伟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