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小丽与刘平、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丽,刘平,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民初581号原告马小丽,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罗雨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平,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罗昭,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滑石村34栋附2号。法定代表人袁杰。委托代理人吴爱民,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小丽诉被告刘平、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建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石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谢芷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马小丽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雨晴、被告刘平的委托代理人罗昭、被告南方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小丽诉称:原告于2010年经被告刘平的同意在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湖南大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粮食仓储工程项目部工作,未领取任何工资。原告多次找两被告索要拖欠的工资,均未果。后被告刘平同意分期支付给原告共计38万元的工资,并签下承诺书,至今未兑现。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拖欠的工资36万元支付原告;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刘平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所诉的2010年起就在工作,与事实不符。实际项目开工时间是2012年,2013年1月就已经竣工,该项目历时只有一年。二、本案并非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也就说原告并不是该项目的员工;三、刘平无权同意原告在该项目工作,出具的承诺系胁迫之下承诺,该承诺书的条件未成就。即使承诺书有效,但未到达成就条件,该工程款支付了65%。四、该项目是李意坚的项目,刘平在承诺书上讲到付给原告款项系无权处分行为。被告南方建设公司辩称:南方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马晓丽和刘平系夫妻关系,两者之间的纠纷与被告无关。马晓丽不是南方公司聘请的员工,未在南方公司领取过工资。刘平与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与公司无实际关系。原告诉状中称经刘平同意到公司上班,只能说明是刘平和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决定。刘平和南方公司是挂靠关系;二、马晓丽诉南方公司,是马晓丽和刘平的纠纷。该承诺是;刘平书写,南方公司未盖章确认。从承诺书表述的内容,该是刘平在夫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的处理。高达38万元工资,该承诺是带有一点胁迫。由于南方公司在本案中与原告没有形成劳动雇请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南方公司的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5日,刘平与南方建设公司签订《企业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由刘平承包湖南大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粮食仓储工程,工程造价约1490万元,工期140天。南方建设公司提供刘平因工程需要的企业有关证件,协助刘平办理好有关手续,刘平按大包干向南方建设公司上缴利润总造价的1%。刘平对项目工程所聘用的所有人员的人工工资按政策法令全面支付兑现,不得拖欠,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矛盾,南方建设公司不承担责任。2013年2月21日,刘平向马小丽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兹承诺马小丽大成粮油工地应付马小丽共计叁拾陆万元整,在甲方办完工程结算付至90%时,付马小丽壹拾捌万元,余款两年内付清。”2017年1月11日,马小丽就拖欠工资问题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马小丽与刘平于1995年登记结婚,2017年6月28日离婚。据马小丽称,涉案工程一直由马小丽与刘平两人管理完成,马小丽甚至投入私房钱20多万元。庭审中,原告马小丽坚持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主张权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承诺书、劳动仲裁申请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平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平承包湖南大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粮食仓储工程时为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夫妻共同管理该工程。原告在送货单上签字只能说明原告有参与工程项目管理,并不能因此就认定原告与被告刘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被告刘平系挂靠在被告南方建设公司,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为被告刘平而非南方建设公司,原告不接受南方建设公司的管理亦不领取该公司的工资,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刘平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中亦未明确该笔费用为工资报酬,该欠条实质上是刘平与马小丽之间就涉案工程结算后的利润在夫妻内部之间的分配安排,原告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向两被告主张该笔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原告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小丽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马小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芷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