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常守建与薛军、万雄超、南漳桃园水镜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守建,薛军,万雄超,南漳桃源水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常守建,襄阳市人。被执行人:薛军,云南省玉溪市人。被执行人:万雄超,湖北省应城市人。被执行人:南漳桃源水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法定代表人:薛军,南漳桃源水镜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常守建诉被告薛军、万雄超、南漳桃源水镜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薛军、万雄超、南漳桃源水镜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