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1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1114张连娟与闫留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娟,闫留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连娟,女,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闫留所,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张连娟与闫留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予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并予以扣划兑现,发现被执行人车辆并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连娟,其未对本案查控情况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后果后,申请执行人张连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387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雷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秉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