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甘泉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泉,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928号申请执行人:甘泉,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刘军,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甘泉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控的银行账户已被全部冻结,因数额太少,不宜扣划,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梅以全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