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文忠与耿建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忠,耿建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81民初1105号原告:李文忠,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被告:耿建文,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原告李文忠与被告耿建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6月,被告耿建文租赁原告李文忠的铲车,共计欠原告车辆租赁费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租赁费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耿建文支付原告李文忠车辆租赁费20000元,此款于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6000元,余款14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付清。如果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有权提前申请全部执行,不受上述约定期间的限制。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耿建文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小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