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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执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XX惠、苏灿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惠,苏灿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惠,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苏灿煌,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惠与被执行人苏灿煌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苏灿煌名下车牌号为闽A×××××小型汽车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无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苏灿煌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XX惠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案申请人XX惠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45591.5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灿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岚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孟斯审判员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州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