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于贵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于贵勇,李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中心大街295号。负责人:武海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闰兴茂,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立芳,女,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于贵勇,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李冬梅,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2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