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洪与黄列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黄列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771号原告:王洪,女,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黄列菊,女,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与被告黄列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本案判决能得以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列菊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杨乾坤人民陪审员 陈治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