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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龚某萌与被执行人荣某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萌,荣某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湘0621执96号申请执行人龚某萌,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集镇居委会码头街。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601121010。被执行人荣某喜,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汉族,岳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集镇粤西居委会第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01013045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某萌与被执行人荣某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荣某喜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龚某萌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荣某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易 斌审判员  昌小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