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山正弱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山正弱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2民催6号申请人:山东山正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羲之路与海关路交汇处北50米明德花园综合楼4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62546734D。法定代表人:许翠萍,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人山东山正弱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10月2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东山正弱电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227270947、票面金额1,000,000元、出票人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青岛北海车轮有限公司、付款行青岛银行枣庄分行、出票日期2017年4月1日、到期日2017年10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山正弱电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50元,由申请人山东山正弱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闻秀平审判员 杨 斌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