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6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615号原告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浏阳大道149号(创意东方新天地A栋3单元1502室内)。法定代表人李鑫。委托代理人姚联芳,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辉,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赵辉的起诉。本案��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逢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