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5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詹昌旺与金池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昌旺,金池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5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昌旺,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池忠,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瑞安市。上诉人詹昌旺因与被上诉人金池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詹昌旺经通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詹昌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宗波审 判 员 余 萌审 判 员 刘宏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