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姬凤华、陈兆良等与陈勇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凤华,陈兆良,陈勇,陈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813号之一原告:姬凤华,女,1949年12月24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原告:陈兆良,男,1930年6月1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蔡红喜,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勇,男,1960年6月28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陈芸,女,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凤华、陈兆良与被告陈勇、陈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兆良、姬凤华在诉讼中死亡,且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轶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