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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姬凤华、陈兆良等与陈勇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凤华,陈兆良,陈勇,陈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813号之一原告:姬凤华,女,1949年12月24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原告:陈兆良,男,1930年6月1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蔡红喜,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勇,男,1960年6月28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陈芸,女,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凤华、陈兆良与被告陈勇、陈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兆良、姬凤华在诉讼中死亡,且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轶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