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贺云利与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云利,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贺云利。被执行人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维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云利与被执行人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3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34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凤人劳仲案字[2016]第80号裁决书裁决第二项宝鸡市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贺云利2014年1至3月份工资7040元,2016年4月份工资550元,经济补偿金1897.5元,共计9487.5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扶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门延伟 更多数据: